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赵亚娟)近日,沽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因醉驾被取保候审,却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取保候审居住的市、县,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案,且再次醉驾,最终以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1年9月14日21时21分,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沽源县平定堡镇人民南街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案件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沽源法院,法院多次传唤被告人张某到法院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并确定开庭时间,张某却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取保候审居住的市、县,且经法院多次电话传唤拒不到案,违反了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沽源县法院遂向公安机关下达逮捕决定书。后沽源县公安局通过网上通缉,将张某成功逮捕。
将张某逮捕后公安机关发现,今年2月1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无证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客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鉴于案件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及被告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定义务的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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