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28日
第07版:说法

通过贷款平台借钱转贷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王田

近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与网络借贷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通过某贷款平台借款71950元转借给被告,后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除偿还本金外,另自行支付了因这笔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共计7297.38元。双方在借款过程中,被告在明知原告是通过贷款平台来套现借款的情况下,还多次要求原告通过套现的方式出借资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此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须返还从原告处获得的款项,因此次网贷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是自有资金。贷款平台上的借款产品,类似于虚拟信用卡。套取贷款平台的资金转借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合同约定的利息也会归于无效。

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是人之常情,但也要量力而行。倘若为了朋友套取了信用卡、银行贷款,或者网络金融平台的资金而转借,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不仅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承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若无法按时还款,甚至还会造成自身征信不良记录,从而影响生活。更为严重的,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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