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冯建华 辛鹏程)近日,阜平县人民法院积极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各自退让、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8月在阜平县城南庄镇某村承接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为被告陈某某建设住宅,并签订了建房协议。双方约定建筑材料由原告谢某某提供,并负责按图施工。次年5月,工程施工完毕不久后被告入住。被告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7.3万元未结清。原告谢某某多次催讨建房尾款,被告均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遂起诉至阜平法院。
为查明案件事实,城南庄法庭承办法官深入现场进行勘验,发现房屋确实存在被告提出的房顶水泥硬化不够的质量问题,被告因此进行了部分修缮。但原告不认可存在该质量问题,并辩称被告已经实际入住,且房屋已经交付五年有余,是被告养护不利导致房面出现问题。为化解双方矛盾,切实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考虑到一体浇筑的房顶系房屋主体工程,且房顶问题严重,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引导双方进行了质量鉴定。经鉴定机构认定,案涉房屋屋顶存在表面疏松、局部脱皮、钢筋裸露等问题,为一般缺陷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为10605.98元。依据鉴定结果,承办法官组织了庭审,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庭审结束后又与法庭调解员组成调解团队,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鉴定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向双方释明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更加合理、优化的解决建议;另一方面从乡土人情的角度向当事人讲道理,希望双方互相体谅、以和为贵。通过一上午的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采纳了调解团队的意见,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谢某某放弃对部分建房款的主张,并承担被告房屋的修复费用,被告陈某某也表示愿意承担部分鉴定费用。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