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乔书文:
原告李廷武诉被告乔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翟旭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与被申请人翟旭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需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申请对坐落于城区中心路北龙威街西侧蕊园小区1-1-602房产价值(不动产权证号:冀(2018)栾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886号)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三楼休息大厅)选择评估机构,公告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进行现场勘验,公告期满后的第三十日上午10时00分到本院执行局603室(联系电话:0311-88706068)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任县恒倩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韩杏国诉曹平书、任县恒倩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5民终17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1房间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芳:
本院受理甘振华诉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冀0205民初6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2民终1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邯郸市永联加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李红彦、宋曙光、韩金海、张淑兰:
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你们之间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邯仲案字第0103号案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科技中心12楼1206、0310-308451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期限届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公告
武小军、王建国、曹立峰、甄文彪、王小龙、耿嘉琪、邯郸市永年区海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赵伟波与你们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邯仲案字第0006号案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科技中心12楼1206、0310-308451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期限届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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