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贾荔雯
河北法制报记者 陈兆扬
日前,黄骅市人民法院法官马玉超收到当事人小芳(化名)送来的一面锦旗。了解到小芳从解决了自己的烦心事后生活慢慢步入正轨,整个人都变得开朗起来,马玉超满意地笑了……
这是一起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纠纷案,来自外地的原告小芳与被告大力(化名)曾是一对情侣,在一起共同生活。相处过程中,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感情出现裂缝,最终分道扬镳。因两人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有争议,小芳将大力诉至法院。
此案标的较小,案情也并不复杂,承办法官马玉超先利用电话沟通,倾听二人诉求。原告小芳认为,双方同居生活是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均由大力管理,大力经常将财产用于个人消费,如购物及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等,且此间小芳为大力购买了一条黄金项链。小芳主张大力应返还同居期间的个人存款和财产(项链)。大力则坚持认为双方的财产早已不分你我,况且是小芳自愿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其处分,项链等贵重金属属于赠与,故坚决不同意分割财产。
了解到双方争执点后,马玉超认为,涉案财产均处于同居期间,故涉案财产性质为双方之间共有,但关键是要化解二人的心结。于是,他将二人约到法院,想与他们当面做调解工作。
谁知,一见面,这对昔日的情侣便吵得不可开交。马玉超先是耐心劝说,安抚两人的情绪,随后对二人进行背对背调解。“小芳,从法理上讲,当时你存于大力处的存款及支出部分,都已用于二人共同生活,这部分财产是无法分割的。另一方面,考虑到你们之间昔日的感情以及大力曾对你二人生活的付出,这部分财产分割的意义也不大。”看着小芳若有所思的样子,马玉超又转身给大力做起调解工作:“当初你俩的共同财产已经用于共同生活了,这是无法分割的,但这个项链是可以分割的。我看得出,你们俩昔日的情分还在,在这段关系里,你付出了,小芳也付出了很多。当初这条项链是小芳出资购买的,现在你俩分开,项链也该有个交代。咱现在对项链按着购买时的价格进行分割,你折价给付小芳,这是最圆满的结果。”
在马玉超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反复调解下,双方最终表示各让一步:小芳放弃除项链之外的其他财产分割,大力同意将项链折价款付给小芳。双方面对面交接财物,一场财产纠纷风波就此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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