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崔潇)近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太安法庭向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原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由于该案涉及股权转让,案情复杂,法庭多次通知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但原告以自己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及不愿意见到被告为由拒不到庭。为查清相关案件事实,峰峰矿区法院太安法庭向原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告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原告收到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第二天便来到太安法庭接受了询问,为案件后续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存在因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或者表述不清,导致事实查不清楚或者真伪不明的情况,导致要么增加开庭次数,要么依现有证据影响裁判准确性。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既是将民事诉讼理论规定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也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创新举措,督促当事人本人面对庄严的法庭诚实地说出事实真相,有利于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了司法实体公正,彰显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理念以及责任担当。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