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杨文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和协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12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易方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冀0108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马玉辉:
本院受理原告高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定州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韩艮所: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喜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民终154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朱喜娥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宗剑:
本院受理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27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邑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任永志:
本院受理原告张现中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邑县人民法院
寻尸启事
2023年04月29日23时50分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和平东路与泰山街交口东约5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死者为成年女性,年龄约45至70岁,身高约151cm左右,上衣口袋内发现有假牙,上身外着红色上衣,内套红色半袖T恤,印有“博客超市”字样,下身着蓝色长裤,脚上穿灰色条纹袜子。现场发现灰色拖鞋一双。有知情者请与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郑警官、李警官联系,联系电话:郑警官13931978723,李警官13931973360,高新区事故中队电话:0311-85858396。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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