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岂淑娟 张美月)一名男子于2010年醉驾,因当时醉驾未入刑,其仅受到行政处罚。今年5月8日,其再次醉驾,但这次要面临的将是刑罚处罚。
5月8日20时54分,滦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茨榆坨中队民警在辖区谢各庄村西处开展酒驾违法查处行动时,发现一辆冀B牌照的小型轿车行驶缓慢,遂上前对其进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欧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
执勤民警对欧某某进行身份核实时,发现其于2010年12月就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被行政拘留10日。随后民警将欧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检测结果为140.35mg/100ml,欧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欧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醒:2011年5月1日前,法律规定对醉驾者处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当事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后,凡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会受到刑罚处罚。在这里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不要等受到处罚了才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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