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李宴俊)“谢谢检察官帮我卸下背了五年的不明之债。”5月18日,收到终审判决书后的游某,第一时间来到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2014年,吴某向刘某私人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吴某并没有按时足额偿还债务。二人于2015年续签借款协议,游某为担保人。这次借款到期后,吴某依旧没有按时足额偿还债务。2017年5月15日,在吴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游某告上法庭,要求游某承担担保人责任,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018年3月21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游某应承担担保人责任。
接到判决书后游某一时不知所措,错过了上诉期。随后,游某以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2019年7月1日,黄骅法院做出再审裁定,驳回游某的再审申请。
2019年8月2日,游某来到黄骅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办案检察官调阅了该案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裁定卷宗,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并对吴某当时的会计人员调查核实,认为:主合同借款协议的本质是新贷偿还旧贷,而综合分析现有证据,担保人游某并不知道吴某、刘某2015年续签的借款协议是在二人2014年达成借款协议的前提下完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于是,以原审认定确实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及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黄骅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沧州市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7月14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抗诉决定。沧州中院指定黄骅法院再审。2022年6月10日,黄骅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游某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收到再审判决,刘某不服,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黄骅法院再审判决。
终审判决书生效,吴某和刘某没有提出异议。至此,持续近十年的债务纠纷,经过五年四审,终于尘埃落定,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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