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马士江 王凤荣)原本认罪认罚表示悔罪且签署了具结书,孰料犯罪嫌疑人张初虎(化名)开庭前侥幸心理作祟当庭翻供,临西县检察机关依靠坚实证据依法公诉,并撤回拟定量刑一年的建议。一审依法判决后,当事人张初虎上诉。日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张初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追缴其非法所得33450元,上缴国库;同时判处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0.96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7月,家住平乡县的张初虎因涉嫌非法狩猎在临西县案发,遂来到该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主动供述了在其经营饭店后面的大树林里,夜里以泔水食物为诱饵,吸引野刺猬前来,用“夹捕”“犬补”方法猎捕的作案过程。办案人员勘查现场,搜索并发现了他非法狩猎使用的铁夹子、猎犬、头灯、蛇皮袋等作案工具,以及野生刺猬被捕获后,用于暂时存放喂养的石棉瓦围成的围栏场所。经过全面调查、核查,办案人员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与本人供述和前期侦破的野生刺猬收购者李某(已判决)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一致。
2022年10月,张初虎非法狩猎案移送至临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核查中发现,张初虎在同年5月11日、5月25日,分2次向李某出售1100余只、1400余只野生刺猬。尽管与李某交代的内容一致,可前后仅隔14天,40多亩的树林经前期猎捕后,每夜还能猎捕到上百只数量的野生刺猬吗?后经补充侦查,张初虎作案期间,除在本县集市上收购野生刺猬外,还曾先后到广宗县、巨鹿县收购野生刺猬。经办案检察官释法教育,张初虎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拟定对张初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今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张初虎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但此时被告人却以种种理由否定了原先供述,以“售卖数据与事实不符”为突破口,辩称其售卖的不是野生刺猬,而是人工养殖刺猬。如果涉案的真是人工野外养殖刺猬的话,张初虎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其民事赔偿也会一笔勾销。对此,公诉人将补充侦查材料、关键证据及专家两次认定的报告提交法庭,并撤回了起诉书中拟定的检察量刑建议。最终法院经审理,以张初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追缴其非法所得33450元,上缴国库;同时判处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0.96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张初虎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邢台中院对该案经审理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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