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晶月 李桐雨
“太好了!压在我心里的那块石头终于搬开了。”日前,蠡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边某撤销了补领的结婚登记证,边某紧握办案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这是蠡县检察院与县民政局联合签署《关于建立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协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后,合力化解的一起婚姻登记纠纷。
2012年,边某与张某经蠡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结束了持续四年的婚姻关系。2013年,考虑到子女年纪尚小,需要照料,两人又生活在一起,于是二人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到蠡县民政局补领结婚证。二人填写了《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均声明与对方仍维持该婚姻状况,并亲笔签名。因法院与民政局婚姻信息不共享,婚姻登记员审核相关材料后,蠡县民政局为二人补发了结婚证。五六年后,边某与张某开始分居,各自生活。今年初,边某欲撤销补领的结婚证,向民政局咨询撤销事宜。民政局回复,针对该情形无法主动予以撤销。在律师的建议下,边某提起行政诉讼。
3月20日,边某以蠡县民政局为被告向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地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在2013年补领的结婚登记证。
因该情形符合《意见》规定的线索移送条件,蠡县民政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蠡县检察院。与此同时,安国市检察院得知起诉信息后,向蠡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线索移送函,将该案线索移交蠡县检察院。蠡县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受理了该案。
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从蠡县民政局调取了边某与张某补领结婚登记证的档案材料,又从县法院调取了边某二人2012年离婚调解书及调解书送达回证,并联系边某,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查明边某与张某确系在2012年调解离婚后,又于2013年到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
考虑到张某也有补领的结婚证,检察官几经周折联系到张某,对张某释法说理。张某对承办检察官放下戒备,同意蠡县检察院开展争议化解。
通过证据审查,蠡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在补领结婚证效力认定、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应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4月7日,蠡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边某、蠡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及听证员参加听证,重点围绕民政局是否应该撤销边某补领的结婚登记证展开。边某和民政局工作人员发表了意见。
蠡县检察院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边某与张某在2012年经蠡县法院调解离婚,并于调解书作出当日签收调解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已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解除。双方于2013年在蠡县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不满足《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受理补领结婚证申请的条件,因此双方补领结婚证所依据的二人婚姻关系存续的事实已不存在,他们补领的结婚证应该撤销。听证员对案涉有关问题发表了评议意见,最终得出一致结论,同意检察机关意见,民政局应该撤销边某与张某在2013年补领的结婚登记证。
听证会上,蠡县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撤销边某与张某补领的结婚登记证,并建议民政局与法院建立婚姻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
4月18日,蠡县民政局撤销了边某与张某补领的结婚登记证。当日,边某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该行政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由于法院与民政局婚姻信息不共享,经法院诉讼离婚后又去补领结婚证的情形可能不在少数。为进一步解决“存量”问题,减少“增量”纠纷的发生,蠡县检察院建议并推动县民政局与县法院建立婚姻信息共享机制,于日前组织县法院、县民政局召开座谈会,共同协商实现信息共享的具体操作方式。目前,蠡县民政局正在根据法院移送的离婚案件信息,排查是否还存在诉讼离婚后又补领结婚证的情形。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