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给予个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正向激励,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向一名主动履行抚养费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
该案执行中,在法院未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被执行人主动将抚养费缴纳至法院账户,法院向其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对其自动履行行为予以肯定。 田在鹤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