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科兴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91110109062818684B)、
赋维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91110108699585806L)、
宿晨(23108319860514212):
本院受理的河北新雨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科兴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冀0105执608号。现河北新雨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追加赋维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宿晨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月亮豹服饰有限公司(91130528795490719Q)、
张振全(132229196503188693)、
仲光珠(132229196502207768):
本院受理的仲光珠与河北月亮豹服饰有限公司、张振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冀0105执恢174号。现付淼依法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武雅婷:
本院受理原告张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学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润水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全喜:
本院受理原告宋新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亚光、远大未来(北京)环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裴惠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龙权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赵巧梅、齐建亮、齐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姜志国132335197702262275、
李俊林130107198005140025:
本院受理的石家庄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志国、李俊林、李志宏、闫小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冀0105执1595号,马孟超对该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文健: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支行申请,我院拟委托相关机构对你名下位于廊坊开发区花园道南工业用地使用权予以评估。现向你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报告的时间,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30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石家庄市植物园街33号普天大厦,联系电话:0311-66879624)选取评估机构;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30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5日到本院执行庭领取鉴定报告。如对鉴定有异议,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未到场及逾期未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将视为你们放弃相关权利。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桑振平:
申请执行人王赛与被执行人景永胜、桑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作出的(2021)冀0105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景永胜、桑振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桑振平名下位于新华区颐宏路东9号天域嘉园1-3-1403室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并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桑振平及住户于2023年6月30日前从新华区颐宏路东9号天域嘉园1-3-1403室腾空迁出,到期仍未腾空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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