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 通讯员 朱婧伟)6月20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又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无视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邓某与朋友在饭店吃饭、饮酒,饭后邓某独自驾车经过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5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邓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73mg/100ml,为醉酒驾驶。
裕华法院受理邓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依法对被告人邓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审理过程中,邓某不按时到庭、拒接电话、下落不明。裕华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决定书。邓某归案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逃,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将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变更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裕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取保候审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证随传随到,按时参加庭审。法律不是儿戏,弃保逃匿不仅难以逃脱罪责,反而量刑时会加重处罚。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