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孙利)日前,高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甄某某63000元。
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冒用“李东升”名义订立口头合同,让被害人甄某某向其供应毛巾,以支付少量货款的方式诱使甄某某多次发货,并将甄某某供应的毛巾销售给姬某,共骗取甄某某价值63000元的货物。
高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口头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刘某某耍“小聪明”,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实施诈骗,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合法收入的钱财,才能实现美好生活的愿望,通过不正当非法手段获得的钱财,不仅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利益,最终也会毁名、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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