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程宝贵)6月12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出该院首份惩戒违反限制消费令罚单,促使当事人主动交纳了罚款。
2021年4月,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诉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70余万元。该调解书于2021年4月13日生效,但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22年5月14日对该公司作出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曾某(现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的消费行为(包括限乘飞机)。
2023年5月15日,下花园区法院收到曾某在4月29日乘坐飞机的线索后,执行局干警立即联系航空公司,核实了其于4月27日使用护照通过境外平台购买机票,违反限高令乘机的事实。执行法官迅速拨通曾某电话,告知其调查核实结果,其才意识到心存侥幸的行为并未躲过法院的排查。后曾某承认错误并出具“悔过书”,保证不再发生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承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尽快履行义务。
鉴于曾某认错态度诚恳,6月12日,法院决定对其进行训诫,并予以罚款1万元。目前,曾某已主动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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