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杨宁)6月27日,深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李某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二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租其本人银行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支付结算被骗资金,致使多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中经二名被告人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分别为20万余元和139万余元。
深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二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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