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30日
第07版:说法

抵债车被法院查封,债主另案提起确权之诉被驳回——

案外人应通过执行异议寻求救济

□ 张曼

以车抵债后,车辆因涉及其他民事案件被法院查封。于是,债权人想通过确权之诉,确认自己对车辆的所有权,最终,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法院驳回。

刘某某经营孟村回族自治县甲公司时拖欠刘某货款410000元,由于其无资金偿还,双方于2022年6月20日在南皮县签订了以车抵债协议,刘某某将甲公司名下一辆奔驰轿车抵顶了所欠货款。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将车辆行驶证等手续交付原告,但车辆一直未过户。后该车因刘某某及其公司拖欠第三人宋某借款,宋某在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其起诉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孟村法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书,查封了涉案奔驰轿车。为拿回车辆,刘某将刘某某、甲公司及宋某诉至南皮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与刘某某和甲公司之前签订的抵偿协议有效,自己依法享有涉案车辆所有权。

南皮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对案涉奔驰轿车进行确权,但该车辆已经被孟村法院在办理第三人起诉被告等人的债务纠纷中诉前保全阶段进行了查封,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如原告认为孟村法院在执行阶段的查封行为错误,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而非直接对查封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故法院对刘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说法:

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案外人可提请执行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作出了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实践中,案外人在发生纠纷时,不依据上述规定主张权利,而是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案提起确权之诉、给付之诉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该标的物即处于非正常状态,此时该标的物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寻求救济,而不应当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并且,如果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在非执行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由于申请执行人并非该案当事人,极易出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对抗执行的情形出现,因此,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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