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李萌: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定州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高阳县绿洲染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冀0191民登3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高阳县淼鑫染厂(普通合伙):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冀0191民登136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一冠余甘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4号院西平方26号。
法定代表人:罗冯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建华,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鸿翔北一街11号401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亭县张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古河乡郑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龙,河北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一冠余甘子饮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建华、乐亭县张氏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22)冀0225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一冠余甘子饮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山一冠余甘子饮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在执行白爱辉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3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随案移送的涉案资产:西双版纳亿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景洪市江北澜沧江边告庄西双景景罕寨15栋701(景房权证景字第00118121号)、15栋601(景房权证景字第00118011号)、15栋501(景房权证景字第00118017号)、15栋401(景房权证景字第00118015号)、15栋301(景房权证景字第00118012号)、15栋201(景房权证景字第00118014号)、15栋127(景房权证景字第00118115号)不动产,涉案不动产建筑总面积11132.77平方米。因涉案资产整体经营使用,本次拍卖作为整体资产处置。经评估总房产价值为10542.72万元,本次拍卖按照评估总房产价值的70%,即7379.9040万元作为起拍价。
现本院就该处置方案向社会发布公告。案件被执行人、集资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处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照该处置方案依法进行财产处置。
本公告公告期为15日,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12日。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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