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慧
近日,石家庄市居民王某持一份由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出具的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公证书,到银行顺利办理了存款支取手续。该公证书的结论是由王某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人,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该公证书是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今年办理的第一起涉及遗产管理人的公证案件。
王某父亲是一位离休干部,父亲去世后名下有一笔存款。王某父母共有子女二人,王某是妹妹,还有一个哥哥王某某。母亲先于父亲去世很多年,母亲去世后,父亲未再婚,爷爷奶奶也均先于父亲去世。按法律规定,王某和哥哥王某某为该笔存款继承人。王某某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兄妹二人经协商达成一致,由王某全权负责办理该事宜,故二人向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受理后,认为此案的情况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相关规定。民法典实施前,有些继承人数不多的家庭,继承人会协商共同继承,共同去办理财产更名或存款支取等手续。有些继承人数较多,并且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但又不便都亲自办理有关事宜的家庭,继承人之间内部达成协议,由其中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待继承人将财产支取后再与其他继承人分割。然而,有些继承人在支取财产后会出尔反尔,违背内部达成的协议精神,将财产占为己有,兄弟姐妹为此对簿公堂。此种情况下,有些家庭内部只是达成口头一致意见,并未形成内部书面协议,诉至法院之后,因缺乏证据支持而导致诉讼失败,既损失了财产利益,又伤了亲情和气。而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恰好为此类问题提供了较为便捷的解决方式,像此类继承人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继承存款的,但又不便都亲自到银行网点办理取款手续的,继承人之间协商推荐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去支取存款。支取存款后,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间达成的合意,再进行财产分割。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支取财产后有义务与其他继承人进行分割财产,如违背该义务,遗产管理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其他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遗产管理人履行义务。
按照该规定,王某以遗产管理人身份支取该存款,然后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对遗产进行分配。于是,太行公证处公证员上门到王某某家中为其办理公证,代兄妹二人起草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协议中约定推选王某为父亲遗产管理人,由王某负责领取该存款,并进行遗产分配,兄妹二人签字认可。王某签订承诺书,承诺其作为遗产管理人支取了父亲名下存款后,保证与哥哥进行分割,如果据为己有拒不分割,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太行公证处出具了遗产管理人为王某的继承公证书,王某依据公证书以遗产管理人身份支取了存款。
事后,公证员进行回访,王某已经与哥哥王某某分割了该款项。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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