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马士江 王凤荣)明知对方出售的是野生刺猬,却贪图盈利前去购买。经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后,日前,湖北省宜城市的江某因犯掩饰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追缴其犯罪所得2138元,上缴国库。
2022年3月,江某通过微信认识了经营饭店的王某(已判),获悉王某利用泔水作诱饵,夜间在饭店后的树林里非法猎捕野生刺猬外售的信息。同年5月11日,江某驱车前来,从王某处购买1100只野生刺猬死体,外售给了河南省南乐县付某(已判),盈利2138元。同年5月25日,他再次来到王某处,购买1400只野生刺猬死体,运送到临西县某肉鸽养殖场,准备剥皮后再外售时案发,后负案在逃。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22年12月,江某在山西省运城市落网。
今年4月,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认为,江某事先知道王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的野生刺猬。这种明知对方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涉嫌触犯掩饰犯罪所得罪。6月16日,法院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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