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刘黎明 张梦洋 记者 陈兆扬)近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超载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安全意识淡薄,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王某是孟村回族自治县某学校校车司机。今年4月份,王某驾驶核定承载人数14人的中型普通客车,在接送学生时,为了图省事,实际搭载了33名学生,超载100%以上。王某被交警查获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王某被公安机关移送至孟村检察院。孟村检察院于今年5月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到孟村法院。
面对该县首起校车司机因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法院办案法官张萌经阅卷,认为被告人王某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将校车安全放在心里,没有考虑到孩子们的安全,该案的审判教育警示意义较大。
张萌随即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了相关庭审事宜。6月19日下午,该起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庭审直播。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指控,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王某虽然认罪认罚,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经过当庭合议,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此案当庭宣判后,两名人民陪审员和公诉人对被告人王某从校车安全角度,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被告人王某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认罪认罚、积极改正,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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