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常贵民)近日,阜平县人民法院砂窝法庭及时启动诉前鉴定,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2022年8月,何某驾驶机动车在阜平县夏庄乡菜池村与郭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核实,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何某住院治疗39天。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元。
案件受理后,何某申请进行人身伤害鉴定,法庭及时指导二人完成诉前鉴定手续。今年6月,原、被告双方共同摇号选择的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显示何某的损伤未达伤残,并提出建议,何某的误工期为90-300日、护理期为60-120日、营养期为60-90日。为彻底解决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砂窝法庭庭长刘兴国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刘兴国向双方深入阐明了法律相关规定以及调解解决纠纷对双方的好处。经反复做工作,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7748.67元,于今年7月10日前付清。此事项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原告对赔偿数额满意,法官助理加班加点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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