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06日
第08版:平安·故事

赡养老人起纠纷 多方调解护亲情

□ 郑雨薇

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王家井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及时有效化解了一起家庭矛盾。

原告杨某某年事已高,自理能力较差,老伴离世后,孤身一人,需要有人照顾。原告以被告长子孙某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后,考虑到该案属于赡养纠纷,同时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建议原告方申请法律援助。经深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两名律师担任该案法律援助律师。

在庭前调解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共生育了三子一女,被告孙某是其大儿子,二儿子因病致残,系视力一级残疾的低保人员,没有赡养能力,小儿子因病已故,老人主要由小女儿照顾。被告孙某亦身患疾病,生活困难,经济能力有限,虽尽力承担了赡养义务,但近一两年因病看望老人次数减少,加之对老人部分医疗费用账目存在一些误会,继而引发本次诉讼。

基于该案的特殊情况,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原告其余在世子女、法律援助律师到庭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法庭从公民赡养义务、家庭和谐关系等方面对原、被告进行劝解开导,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意见后,会同法庭庭长、法律援助律师一道,从亲情感化入手,一方面请原告杨某某体谅被告孙某的难处,另一方面对孙某说服教育,告知其拒绝赡养父母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进而引导双方相互让步、彼此包容。同时组织原、被告双方及其子女对老人的相关医疗费用进行对账,对存疑票据进行解答,解开了各方的误会。

最终,原、被告就赡养方式、赡养费用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孙某同意克服困难,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原告之女也解开了同被告孙某的误解,同意配合落实调解方案。最后兄妹俩相拥在一起,一家人言归于好。

法官感言: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对司法机构而言,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在处理赡养纠纷时,不仅要解决老人的实际赡养需求,也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既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又对困难子女给予照顾,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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