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杨小利)青龙满族自治县一名年仅19岁的小伙一而再再而三实施盗窃,却不思悔改,竟因手机损坏无法使用产生盗窃手机的想法。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他以暴力相威胁,将被害人手机抢走,一念之差,从入户盗窃变为入户抢劫,最终获刑十年。
2003年出生的马某在陆续实施几起盗窃后,仍不思悔改,无所事事。2022年11月份的一天,马某因其手机损坏无法使用,遂产生了盗窃他人手机的想法。后马某看到一户人家大门紧闭,遂翻墙进入,恰巧碰见房屋主人陈某在上网课。被发现后,马某手持在房屋后院发现的钢管,对陈某以“不给手机就整死你”进行威胁。陈某在暴力胁迫下将手机交给马某。案发后,马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
该案移交审查起诉后,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马某的行为涉嫌入户抢劫,以抢劫罪移送人民法院起诉。今年6月27日,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入户盗窃他人手机,在被发现后以暴力相威胁,将被害人手机抢走,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还是入户抢劫,两者刑期区别甚大。将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定为入户抢劫,主要依据为:我国2000年11月22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16年1月6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此外,2014年9月10日最高检指导案例(检例第17号)也指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应认定马某属于入户抢劫,刑期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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