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刘国波:
本院受理原告赖永祥诉被告刘国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刘国波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 0921 民初 4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沧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孙河忠:
本院受理原告梁士军、魏玉国、陆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民终314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法制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杨丽华、赵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承德县金誉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82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德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兴恩: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被告王兴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23)冀05民辖10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5民辖1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海东: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苗海娇与被申请人尹双林、王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准许苗海娇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5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限你于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岳海鑫:
本院受理罗俊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德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侯建兵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26666,特此声明。
张泽行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证号为042502,特此声明。
倪江贵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18596,特此声明。
姚志利不慎将警官证外皮丢失,警号为009092,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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