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崔潇)日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倒卖国家二级文物案,十名被告人被判处两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12月初,被告人况某、李某、靳某经杜某介绍,得知位于陕西省的柳某(另案处理)有一件西周时期青铜器镈钟,价值不菲,急于出手,3人便想将其倒卖赚取差价,大挣一笔。经过多方打听,3人联系到了一个在北京的有钱“老板”许某(另案处理)作为买家。12月22日,况某3人与杜某带着北京买家一起到陕西省找到柳某查验镈钟真伪。确定文物为真后,况某3人私下与柳某以260万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并约定几天后在邯郸市现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12月25日,况某3人与北京买家在邯郸市峰峰矿区一宾馆见面,北京买家先将20万元现金交给3人作为定金。拿到钱后,李某、靳某先行离开,准备筹齐剩下款项后找柳某购买文物。况某则作为中间人留在宾馆,等待将文物倒卖给北京买家。后李某、靳某找到王某东等6人垫资,对其说明情况并许诺事后给好处费。
当日,李某、靳某与王某东等8人来到陕西省,与柳某进行文物交易。在一处民房内,双方完成了文物的验货、转款。随后,一行人带着文物赶回邯郸,准备将其倒卖给北京买家。
12月27日上午,在况某等人与北京买家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镈钟一件。经鉴定,该镈钟是西周时期器物,为国家二级文物。
峰峰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况某等十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且为二级以上文物,应当依法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6月20日,该判决已生效。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