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4日
第03版:法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

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挽救罪错未成年人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王丹丹)近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2月,清苑区某KTV内两名女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其中一人通过微信叫朋友A过来替她出气,朋友A便叫来高某(未成年人)、赵某、李某(未成年人)帮忙,约在该KTV门口见面。见面后,因高某无故持甩棍击打KTV某工作人员的腿部,KTV老板与高某发生冲突,高某、赵某、李某便一拥而上共同殴打老板,造成老板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三处。7月,三人投案,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准。9月,高某、赵某、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KTV老板的谅解。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高某、赵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同时,检察院认为李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寻衅滋事罪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其法定代理人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具有悔罪表现。12月,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2023年6月,六个月考验期期满,经检察院考察认为,李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遵守该院的考察规定,定期主动向该院提交思想汇报,学习法律知识,认罪悔罪,在家庭中能够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院决定对李某不起诉。在不起诉宣告时,该院组织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的法律援助律师、侦查人员与该院办案人员一同对李某举行教育仪式。李某表示以后一定改过自新,好好生活。

检察官说法: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人格尚未定型,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在一念之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挽救和监督考察,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加美好、更高水平的期待,有利于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健康成长,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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