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旭光 牛适然
“当时我太冲动了,大家都是邻居,真不该为这点小事伤了和气还大打出手,触犯了法律,我衷心向对方道歉,同时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近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曲某向被害人蔡某真诚道歉,并满含感激地向承办检察官道谢。
这是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
2022年8月的一天早上,曲某女儿在小区大门外的广场上荡秋千时,与蔡某的女儿因为抢夺秋千发生争执,看到孩子们推搡,两个孩子的父亲一时冲动,发生打斗。随后,围观群众报警。经鉴定,曲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蔡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并移送莲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莲池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案件详情,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曲某作为一名父亲,因为女儿一时冲动出手伤人,其情可恕,且曲某已赔偿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蔡某的谅解,结合相关情节,依法可以对曲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是,当承办检察官听取被害人蔡某的意见时,才发现此事又生波折。原来,公安机关已经因此事对蔡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直接影响蔡某作为被害人是否同意对曲某作相对不起诉。为化解曲某和蔡某的邻里纠纷,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承办检察官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向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提出检察建议: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轻微型犯罪,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暂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检察意见的,公安机关不宜自行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已对被害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为利于促进化解矛盾,保持非刑罚责任的平衡,建议依程序撤销行政处罚。
最终,公安机关撤销了对蔡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莲池区检察院对曲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曲某和蔡某在案结事了后,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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