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王泊达 姚建德 记者 陈兆扬)7月19日,青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建议后,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实施了由县法院起草的《青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据了解,今年7月初,青县法院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更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助推法治政府、法治青县建设,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青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指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强、社会更和谐,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法治青县建设再上新台阶。行政争议化解要坚持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要求,对于涉诉行政争议中可以进行行政争议化解的案件类型进行明确,尽量将行政争议在诉前、诉中和判后进行全方位化解;明确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下设机构及其人员组成;阐述行政争议化解的运行模式,包括行政争议化解的流程及期限、化解参加人、化解方式、结案方式、汇报制度以及监督方式。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各行政机关应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信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县法院应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分流对接机制,探索建立诉前和解机制,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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