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办理某盗窃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自述在2021年9月1日至9月3日,在鹿泉区石井乡天井沟村及黄岩村居民家中盗取物品若干,现有被扣押的部分涉案财物尚无受害人前来认领,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以下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公告:1、撬棒(一根);2、古钱币(16枚);3、墨镜(黑色、一副);4、人民币(硬币、一元);5、胶皮手套(一双);6、笔记本电脑(黑色、一台);7、克数称(一台);8、银色硬币(一个);9、翡翠色吊坠(一个);10、白色圆球形手链(损坏断裂、一条);11、白色圆球形项链(三条);12、银色项链(两条);13、黄色手镯(圆形、一个);14、银色手镯(圆形、四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以上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请案件有关受害人前往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石井派出所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务处理,依法登记后上缴国库。
地址: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石井派出所
联系人:李警官
联系电话:0311—8201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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