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徐建雪)近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杜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22年8月2日23时29分,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后经抽血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7mg/100ml。
该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移送峰峰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及民警出警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响堂大道美凯龙路口由西向南方向准备右转时,发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后,驾车直行闯红灯向东行驶,交警最终将其截停,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避检查。经依法提起公诉,杜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释法: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逃避检查是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虽然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但是当出现犯罪嫌疑人加速逃离现场、提前变道甚至逆行试图躲开检查、不配合执法被强制抽血等情况时,已经构成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应当在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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