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28日
第04版:民生

用硬杠杠保障献血者权益

——《河北省献血条例》看点解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古孟冬

血站应当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设置固定采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10 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的背景

大家知道,血液不能人工合成、不可替代、不能长期保存,因此,足量、安全、持续的血液供应,就成为开展临床医疗救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护佑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继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后,我省于2000年出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对献血工作作出实施性规定。该办法实施20多年来,对推动我省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目前,我省已连续七次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先进省”称号,2022年度千人口献血率位列全国第十位。

当前,随着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不断深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等项目相继落户河北,我省临床用血需求不断增长。与此相对应,国家近年来陆续修订《血站管理办法》《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规章,致使我省现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滞后于国家新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献血工作,需要通过立法补齐短板,健全我省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再加上我省在推进献血工作的长期实践中,也积累形成了一系列成熟、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及时上升为制度。基于此,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予以推进,并最终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据了解,《条例》共设置了8章50条,主要围绕宣传与动员、献血采血与供血、临床用血、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

突出血液全链条管理

在采血、供血、用血安全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要求血站应当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要求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要求采血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在规范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设置固定采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国家有关应急用血的规定;并在十日内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有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等六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播疾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书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偿献血者给予优待

在献血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团体献血单位,血站应当提供上门采血服务。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误工等适当补贴,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

在优先用血方面,《条例》规定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

在表彰奖励方面,《条例》规定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缴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

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

在基本原则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率先献血。

在应急队伍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血液应急保障机制,制定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采血、供血工作有序开展。

在宣传动员方面,《条例》明确将每年十月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

“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现健康河北战略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保障我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采血、供血、用血工作秩序,推动献血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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