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吴桐 陈杰
管好渔业船舶,守护海上安澜。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助力渔业安全生产。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渔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安全稳定。依法加强渔船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具体举措。”河北是全国重要的沿海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前拥有各类渔船7000余艘、渔港25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任务艰巨。《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部分条款已不符合不适应新时代渔业船舶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修订及时纳入了今年立法计划,并作为重点立法项目进行修改完善。
《条例》共8章65条,包括渔船制造改造购置、渔船检验登记、渔船航行作业停泊、渔港服务保障、渔船安全事故防范和救助、法律责任等章节,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突出渔船管理这条主线,体现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从严的主基调,实行船港人全要素、从出港到入港停泊全过程闭环管理,从渔船生产、渔港管理、渔船监督等各个环节加强规范,为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回应渔船渔港安全管理难点痛点问题方面,《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对渔船航行、作业、停泊和应急处置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和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将定人联船、编组生产等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推进依法治理。
在责任分工方面,《条例》将涉渔船舶修造联合监管上升到立法层面,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渔业、渔船检验等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建立了溯源倒查机制,对渔船修造实现了全过程监管。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网格化管理,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等相关条款,更好地保障渔船渔港安全。
在渔业船舶改造方面,《条例》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辖区内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管理以及渔业港口的服务保障等活动。明确了改造捕捞渔船应当遵守不得超过批准的主机功率指标、不得擅自改变原船舶的作业性质和作业类型等具体规定。
在安全防范和救助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推进应急救援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沿海政府应当制定抢险救助预案,加强统一指挥,整合救援力量,加强陆海协同和跨地区协调联动,提升海上抢险救助能力,政府应当制定渔业生产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在完善渔业船舶检验制度方面,《条例》不仅明确了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和临时检验,还强调了营运检验的具体内容,明确渔业船舶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并对强制检验的分类和主要程序进行规范。
在强化渔港服务保障方面,《条例》强化港口建设的管理,明确现有渔港的认定程序、渔港经营权责,完善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的批准程序,明确禁止在渔港内有关区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生产活动,并强调保护渔港的生态环境。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了渔船修造管理职责、处罚权限、渔业船舶作业、渔港环境和信息化建设具体要求,确保监管措施落地见效。同时,借鉴外省经验,对渔港建设管理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并对渔业部门驻港监管责任和渔港经营者在渔港安全和环境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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