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辉 刘洁
闫某起诉庞某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孩子由闫某抚养,庞某向闫某支付孩子抚养费1881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后闫某以庞某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其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由,于2022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庞某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庞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庞某以闫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效已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其解除执行措施。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庞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说法:
本案是关于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抚养费的执行时效,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抚育费类案件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是移送执行类案件。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类案件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因此抚养费类案件不应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执行期限的限制。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事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生活困苦等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保护,事关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民法典已经对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诉讼时效不再作出要求,其立法的本意是保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获得者的权利,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如果片面地通过诉讼时效或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方式限制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权利人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将会导致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人规避强制执行,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的构建,也有悖于群众对公序良俗的正确认知。故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更符合立法本意、社会诚信和社会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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