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石家庄市新华区4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不足3名,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1.石家庄市新华金恒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30000MD30719609,合伙人:李莉、彭辉,住所地址:新华区水源街148号;
2.石家庄市新华大明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30000E12134737B,合伙人:李龙、郭琳,住所地址:新华区永泰街66号;
3.石家庄市新华联邦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30000MD3071952E,合伙人:周永杰、郑红旗,住所地址:新华区和平西路80号;
4.石家庄市新华荣膺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30000MD3072015P,合伙人:石荣英、王思贤,住所地址:新华区革新街5号。
以上4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终止,即日起不再受理新的业务,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其债务仍由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新华区司法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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