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01日
第04版:民生

合同僵局与破解之道

合同僵局是一种描述性概念,一般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违约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非违约方具有合同解除权却有意不行使,导致合同虚有其表,既不能继续履行,又不能终止的僵持状态。笔者认为,研究和破解合同僵局问题,对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合同僵局的现象屡见不鲜,破除交易障碍、平衡合同各方的利益与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在特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违反权利性质与制度逻辑。赋予当事人合同解除权,本质上是为了妥善、合理地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履行不能等问题,保障当事人权益与交易效率。非违约方以合同解除权作为救济手段与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主动申请解除合同,二者并非是矛盾对立的关系,相反,在合同僵局的状态下允许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能够使非违约方恶意不解除或怠于解除合同导致的低效僵持局面得到有效的缓解;另一方面,合同严守原则虽然强调合同的严格履行,但并非禁止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比如,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第787条规定了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对合同随时解除的权利等。在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并非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破坏,而是在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时,跳出僵持状态的无奈之举。仅仅是赋予违约人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最终是否能够解除,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具体裁判,也不会产生违约方任意解除合同的弊病。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可以说在遵循合同严守原则的同时,赋予违约方在合同僵局中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兼顾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因而以该种方式破解合同僵局,平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确有必要。

民法典在第580条第2款中对合同僵局的破解问题进行了回应。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为了解决合同僵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48条中以法律解释的形式进行了答复。但《九民纪要》并不属于法律渊源的范畴,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裁判的依据,仅能作为司法操作指南在判决说理部分进行说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立法对破解合同僵局的正式回应,成为解决合同僵局的直接法律依据。在适用第580条第2款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合同的履行标的为非金钱债务;其次,满足三种除外情形之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再次,除外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破解合同僵局进行了规定,将合同是否能够解除的决定权交由司法机关,保障了合同严守原则不被肆意破坏。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带来的法律效果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原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此,双方当事人的僵持状态被打破,交易活动的公平和效率得以维持。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在解决合同僵局的难题上具有重大突破,我国法律还可进一步结合实践情况,对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权利进行细化与完善,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保障交易的平等性与效率性。同时,由于违约方解除合同在社会上存在道德风险的隐患,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也要始终保持谦抑性原则,严格审查相关构成要件,审慎进行裁判。

合同僵局是我国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应在特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使合同跳出僵局状态。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是破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低效僵持状态,激发经济活力的有益之举,需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加以完善,为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提供法律支持。

孙春梅 (作者系易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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