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县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公平公正作出裁决,在尊重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赵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股东。张某在李某个人承包的工地上工作时不慎摔伤,后因治疗费用与李某产生纠纷,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易县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无公司授权或追认时不具有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张某与A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牛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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