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04日
第07版:说法

违规使用导致游戏账号被封 虚拟财产损失如何承担

□ 赵青娜

石某在某游戏公司中注册游戏账号,注册时石某同意按照游戏用户协议的条款约定,使用某游戏公司的服务。该协议规定:游戏账号是游戏公司按照协议授权石某用于登录、使用及相关服务的标识和凭证,其所有权属于游戏公司。石某享有游戏账号使用权,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不得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直播、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石某自行承担。此后,石某陆续为该游戏账号点券充值、购买装备等共花费24875元。2022年7月11日,郑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租赁石某案涉游戏账号,在使用过程中,因违规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导致案涉游戏账户被游戏公司封停10年。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赔偿其财产损失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石某不是案涉游戏账号的所有权人,而是案涉游戏账号的合法使用权人。经查,石某的案涉游戏账号从注册到封号共获取收益20000元。通过石某提交的某二手交易平台的聊天记录、游戏充值记录、平台交易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郑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从石某处租赁案涉游戏账号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违规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导致案涉游戏账号被游戏公司封停10年。郑某的行为使石某对案涉游戏的合法使用权受损,应当对石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石某自己违反协议的规定,有偿将案涉游戏账号出租给郑某使用,是导致案涉游戏账号被封号的起因。因双方对案涉游戏账号被封停均存在过错,故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原被告各承担50%过错责任。石某庭审中主张的收益数额并不等于贬损数额,石某就案涉游戏账号被封停10年的具体损失数额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综合考虑石某对案涉游戏账号的支出和收益,酌定案涉游戏账号的实际价值为石某充值金额减去收益后的价值。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某损失2437.5元。

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其常以虚拟装备、货币、宠物等形式出现,虽然其以数据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如虚拟的装备在交易中可获得百元、千元或上万元不等的现金价值,故而其具有财产的属性而应予法律保护。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也要遵守规则,本案中即便没有郑某违规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的行为,石某有偿出租案涉游戏账号的行为被游戏公司发现后,亦会导致其案涉游戏账号被封号,因此法院判决其对案涉游戏账号被封停承担50%过错责任。

游戏公司一般会在游戏用户注册账号时签订用户协议。游戏注册用户将游戏账号有偿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本身就属于违反游戏公司规定的行为,一旦出租或出借的游戏账号被游戏公司封停,游戏账号租赁方在使用游戏账号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都不能免除游戏账号出租方或出借方违反游戏公司规定出租或出借的过错责任。作为玩家,应该增强风险意识,合理、安全地享受游戏带来的乐趣,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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