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08日
第04版:民生

“免责条款”不醒目 保险公司要赔钱

河北法制报讯 (崔潇)许多保险合同的末尾都有“免责条款”,客户若不仔细看,是看不出来的。那么,“免责条款”有效吗?日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对保险合同中并不醒目的“免责条款”认定无效,要求保险公司赔钱。

2020年的一天,一辆重型半挂车辆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押车人员李某在事故中不幸身亡。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峰峰矿区法院王看法庭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到庭调解未果,遂决定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认为应按照保险单上“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来适用本次赔偿。原告诉讼代理人则认为,“对于特别约定的条款,投保人完全不知情。被告在不起眼处添加字体极小的免责条款,且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未必能看到极小的字体。在其不能举证投保人认可该条款的情况下,该特别约定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官依据该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不予支持。

为帮助李某家属尽快拿到赔偿款,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官苦口婆心向保险公司阐明李某家属现在的难处,以求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解和体谅。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今年7月20日,保险公司将40万元赔偿款如约交给李某家属。

拿到赔偿款的李某家属为表达感激之情,于7月25日向王看法庭送来一面锦旗。

法官提醒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不是拒赔“挡箭牌”。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时,要加大对免责事项的提示及明确说明力度,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的方式对此类条款进行提示,勿以“保单内容有相关条款即可”作为履行提示义务的标准。同时,建议消费者投保时要注意合同条款内容,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若发生纠纷,要做好证据留存,合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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