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4日
第04版:民生

浅谈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

□ 刘晓明

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现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形成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合力,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有效解决监督盲区、监督死角、重复监督和交叉监督等问题,进一步提升监督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具有贯通协同的条件基础。一方面,两者监督的主体和目标趋同。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都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 ,工作内容虽各有侧重,但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和令行禁止等方面的职责高度一致,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的使命高度一致。另一方面,两者监督方式具有互补性。审计监督重在通过专业研判揭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但对查处的问题缺乏刚性措施,而纪检监督重在查处问责。二者通过有效的融合贯通,能够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和各自的专业优势,形成优势互补,提高监督的协同性和有效性,实现监督职能、人员力量、专业优势、措施手段优势互补,持续将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主要是建立双向机制,健全共商、共享、共助的沟通融通机制。一是制定双向贯通的协同制度。双方就协调任务目标、统筹谋划工作、日常联系沟通、成果应用转化、资源调配使用、突出监督重点、线索移送处理、联合推动整改、强化业务培训、工作纪律要求等方面贯通协同做出明确规定和谋划。二是确立行之有效的协同模式。双方可通过邀请对方联络人员参加联席会、协调会、座谈会、案情分析会等形式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协调重要事项办理,研究问题查处和源头治理办法措施,反馈案件结果等。三是在做好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实现信息、成果、资源共享。在信息共享方面,加强信息沟通,在审计项目计划制订、审计发现问题通报、重大问题或可疑情况了解、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实、处理结果反馈等方面信息互通;在成果共享方面,共享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审计整改报告、案情分析类材料、阶段性工作成效等,促进监督水平提升;在资源共享方面,加强工作计划和项目安排统筹,有效配置监督资源,形成衔接顺畅、配合有效,相互支持调配人员,发挥各自专业优势,高效开展监督工作。四是在人员互助、业务互帮、能力互进中提升监督治理效能。在人员互助方面,明确对口联络部门和人员,负责问题线索移送和查处、协作事项办理等日常联络工作,根据案件需要或业务实际互派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协助开展工作,便于全面了解情况,突破疑点线索,准确认定事实。在业务互帮方面,强化工作联动,联合开展重点领域问题调研、监督检查、专项治理、重大问题线索会商、案件查办等工作。审计机关将与审计内容有关的监督执纪、案件查办等情况作为重点审计事项,对典型性、普遍性等问题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纪检监察机关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纪检监察机关针对纪审联动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日常监督、巡察监督中掌握的情况,采取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监督提醒通知书等方式督促责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整改落实。在互进方面,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合作,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审计机关可派出人员参与案件查办,纪检监察机关也可派出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了解审计流程、提升查办案件能力。

在监督实践中,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可建立起更加紧密协同的监督体系,不断提升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汇聚监督合力,不断将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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