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6日
第06版:检方播报

望都县检察院经细致审查,确定案件当事人窃电价值79元,未达盗窃罪立案追诉标准——

依法听证 作出不起诉决定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牛继芬 通讯员 朱红卫 魏丽静)“感谢检察院为我主持公道,我真正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近日,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梳理所办案件,对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刘某某进行电话回访时,刘某某仍激动不已。他向办案人员表示,如果没有检察官对案件的细致审查,他很可能会被刑事处罚,变成“有犯罪前科”的人。

2022年8月,望都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看似普通却又不普通的案件,这要从刘某某窃电被发现说起。

2022年8月的一天,望都县供电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将自家电线连接在某单位专用电表上,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线路延伸到刘某某家中。可以肯定,电就是刘某某偷的,可是偷了多少呢?是否构成盗窃犯罪呢?

在讯问中,刘某某对偷电行为供认不讳,并且补缴了电费2135元。当检察官问他偷电时间时,他说记不得了,他们家电表停用时间就是偷电开始时间。承办检察官又仔细审查现有证据,发现偷电开始时间的认定证据不够充分,于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刘某某家电表用电记录。经分析发现,刘某某家电表于2022年7月27日停用,而该单位专用电表于2022年7月27日至8月8日用电仅为136.55度,按每度电0.58元计算,刘某某盗窃用电数额仅为79元。另外该单位专用电表自2022年7月用电量确实明显异常,可能存在被他人偷电行为。但是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自2022年7月27日刘某某开始偷电,且其家中并未发现大功率用电设备,因此不能证实2022年7月1日至7月26日该单位专用电表所用电量为刘某某盗窃,不排除他人偷电的可能。

至此,案件的事实真相已基本查清,检察机关认为,综合来说,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刘某某盗窃该单位136.55度电,按每度电0.58元计算,其盗窃用电数额仅为79元,达不到河北省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2000元,因此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望都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某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院组织召开了由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加的案件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一致同意案件承办检察官的意见,纷纷表示检察机关小案不小办,认真细致审查案件,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维护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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