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贾明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法官,太感谢你们了!这么大老远过来执行,为我要回了车辆,挽回了损失!”8月1日,申请人汪某某拿回被执行车辆后,激动地对我说道。
7月31日下午,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人汪某某打来电话,称其在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某村发现了涉案车辆。挂断电话后,我立即向执行局领导汇报了案情:汪某某系唐县人,谷某某系唐山市丰润区人。2021年6月9日,汪某某与谷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汪某某自愿将名下的豪沃牌货车出售给谷某某,因该车属按揭贷款购买,谷某某先行给付汪某某车辆转让费5273元,剩余款项每月分期偿还。合同约定,如若谷某某不按期偿还车款,造成汪某某不良信用记录,需赔付汪某某违约金。然而,谷某某在给付完5273元的转让费,并支付了6个月的车款2.4万元后便音信全无。汪某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谷某某给付汪某某购车款8.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谷某某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返还车辆,汪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但谷某某仍无还款意向,且一直东躲西藏。了解清楚案情后,执行局领导组织召开紧急调度会议,决定抽调精干力量前往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某村进行异地执行。
次日清晨7时,6名执行干警早早来到法院集合,我带领大家驱车350余公里,赶赴唐山市丰润区查找涉案车辆。经过4个小时左右的车程,上午11时,我们到达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随后,在丰润区法院执行局干警的协助下,来到丰润区银城铺镇某村找到了谷某某,并将其拘传至法院。
彼时已经过了中午12时,火辣辣的太阳炙烤着大地,顾不上口中的干渴、腹中的饥饿,我们趁热打铁向谷某某做思想工作。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先是耐心对其释法明理,劝说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番劝说后,一直沉默不语的谷某某终于开口说:“我为了买这辆车前期已经支付了近3万元,后来修车又花了不少钱,我自己也损失了不少,实在拿不出钱还他。”
了解到谷某某的想法后,我转变工作策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协商。汪某某表示,谷某某若执意拒绝偿还车款,则必须将车辆返还给自己。谷某某听后,以“车钥匙丢了”为由拒绝返还车辆。
劝诫无果,我便向谷某某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严重后果,同时,对谷某某表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属于拒执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谷某某听后,神情似有所动摇,但仍旧拒绝偿还车款。
见状,我果断决定对谷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当手铐戴在谷某某手上的一刹那,谷某某迫于威慑,紧张地说道:“法官,我还车,我还车。”最终,在我们的见证下,谷某某现场将车辆返还给汪某某,汪某某补偿谷某某部分车辆损失,案件顺利执结。
晚上6时30分,一切手续办理妥当。暮色降临,我们驱车马不停蹄返回唐县,回到法院时已将近深夜12时。过程虽然曲折,但看到案子终于执行完毕,想起申请人的权益被兑现时脸上露出的久违笑容,我觉得一切辛苦都是值得的。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