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破解虚假鉴定等实践问题——
“鉴定意见是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对于解决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明义说。
为推动鉴定制度更好发挥作用,破解虚假鉴定等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和鉴定之外认定专门性事实的方法。同时,以“有限许可、严格限制”为原则,对鉴定人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问题作出规定,以解决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存在的鉴定范围广、鉴定事项复杂等问题。
“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其并非民事诉讼法上的鉴定意见。”李明义介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的审查认定规则,当事人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方当事人对该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提供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员出庭陈述意见;未出庭的,该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