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8日
第03版:法案

深夜,两辆大货车相撞,几分钟后车辆燃烧引发熊熊大火。肇事司机既不救人,也不拨打报警、急救电话,而是弃车逃逸,导致两人被烧死。办案人员抽丝剥茧,还原真相,使肇事司机得到应有的惩罚——

熊熊大火的背后

□ 河北法制报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曹楠楠 郭锰

深夜,两辆大货车相撞引发火灾致两人死亡

2022年7月22日下午,杨某某驾驶大货车与白某某从沧州市黄骅港装货出发,沿东大线行驶。22时左右,杨某某称其累了想去后排休息,由白某某驾车继续行驶。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白某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阜城县建桥乡王弓匠村路口时,准备向西转向,车速约为41km/h。这时,刘某某驾驶载煤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车速约为63km/h。1时38分,两车前部在路口相撞,发生交通事故。1时47分,事故车辆开始起火,短短一两分钟的时间,熊熊大火燃烧起来。

白某某见状赶忙下车,并叫醒了在后排睡觉的杨某某,告知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车相撞时,杨某某头部躺在驾驶室后座一侧,头部并未受伤,其坐起上半身,挣扎求生,但因火势太大,吸入大量炭末后昏迷。路过的大车司机李某看见火势冲天以及两辆相撞的大货车,赶紧打电话报警。民警和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此时火势已经不好控制。奋力灭火后,民警发现刘某某已经在驾驶员位置上死亡,浑身烧成焦炭状,杨某某在公路上被洒落的煤埋着,除左侧脸还可见皮肉组织外,身体其余部分全部被烧成焦炭状,惨不忍睹。经事故认定,白某某无证驾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上述过程中,白某某不仅没有救对方车辆司机刘某某,也没有救自己的伙伴杨某某,连报警电话、急救电话都没有打,便弃车逃逸,先步行,后打车,回到了离事故地点200多公里的老家。不久,白某某落网。

办案人员反复侦查,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2022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以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报请阜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经过审查卷宗材料,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有加重情节,白某某涉嫌逃逸致人死亡,后提讯白某某。白某某对自己涉嫌交通肇事罪认罪,但不认可自己逃逸致人死亡,并且没有赔偿意愿。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卷宗材料后,发现其中很多重要证据侦查机关并未取证,于是制发了继续侦查提纲,要求侦查人员积极补证。

2022年9月22日,侦查机关再次以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卷宗后发现证明白某某逃逸致人死亡的证据还有欠缺,随后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办案团队来到位于阜霞线与东大线交叉口的案发现场后,发现道路为县级公路四支分叉口,呈“×”状,来往车辆尤其是大货车较多,来往频繁,且夜间无路灯照明。经调阅交通部门相关数据,办案检察官发现自2022年5月份至9月份,半年时间在该路口发生车祸竟达13起之多,这份数据触目惊心。办案检察官随后将该线索移送至该院第二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经研判后,将该线索立为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同时,办案检察官调阅了事发路段的视频录像,视频画面清楚地显示了涉案车辆的碰撞时间、碰撞位置以及起火时间,经计算发现两车碰撞时间与起火时间间隔9分钟之久,直接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完全有时间救人。这是认定其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证据。

另外,办案检察官还认真查看了死者的死亡记录,向司法鉴定人员请教了专业问题,发现死者杨某某虽然被鉴定为烧死,但在其解剖检验中,杨某某气管腔内有大量黑色炭末,再结合死者被警方发现时还有半边脸未被烧焦,充分证明白某某在逃逸时杨某某还活着。白某某的逃逸行为与杨某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在提讯白某某时,白某某声称肇事车辆车主为侯某某,自己是跟车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办案检察官调取了肇事车辆权属的相关证据。通过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登记为某物流有限公司,重型拦板半挂车所有人登记为某运输有限公司。又通过调取某物流公司分期付款合同,发现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是侯某某于2020年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该物流公司购买的,车辆总价378000元,车辆已交付侯某某使用,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这证明了侯某某是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取得的上述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办案检察官再次讯问白某某。面对详实而又充分的客观证据,白某某对于自己逃逸一事不再否认,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供述自己在逃逸之前叫醒过后排的杨某某,杨某某当时也有意识,但是自己并没有救他。白某某因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而且他自己也没有赔偿能力。

2022年10月13日,阜城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阜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建议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同时,为两名死者家属申请了司法救助。

肇事司机庭审翻供,办案人员再次调查取证锁定罪行

2023年2月21日,阜城县法院对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对于刑事部分,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在辩护人询问是谁指使白某某驾驶肇事车辆时,白某某突然翻供,说是车主侯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指使自己开车。这与施某某(被告人白某某妻子)、侯某某的证言相互矛盾。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侯某某、施某某均称白某某是跟车人员,并不是司机。

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车主侯某某、车辆登记所有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登记所有公司以车辆实际所有人是车主侯某某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又以白某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侯某某认为肇事车辆已经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证人赵某某(被告人白某某老乡)出庭作证,称自己在2020年与白某某一起为侯某某开车,白某某是司机,自己有驾驶证,但不知道白某某有没有驾驶证。在侯某某的辩护人询问其两人的工资是否一样时,赵答不一样,问其不一样的原因,赵答不知道。证人施某某出庭作证称自己的丈夫白某某是为侯某某开车的司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询问其为什么与之前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内容不一致,施某某含糊应答。

历经四个小时的庭审,一审审理结束。针对白某某当庭辩称自己是受车主侯某某指使无证驾驶,公诉人考虑到侯某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追加起诉的问题,决定继续调查取证。办案检察官先后调取了车主侯某某发放工资的记录、介绍白某某入职的证人证言,再结合施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认定白某某并非车主侯某某雇佣的司机,而是跟车人员,侯某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23年6月2日,阜城县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以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刘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侯某某赔偿死者刘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55588.2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物流公司、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97724.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侯某某赔偿死者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421358.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物流公司、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接到判决书后,白某某不服,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7月24日,经审理,衡水市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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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深夜,两辆大货车相撞,几分钟后车辆燃烧引发熊熊大火。肇事司机既不救人,也不拨打报警、急救电话,而是弃车逃逸,导致两人被烧死。办案人员抽丝剥茧,还原真相,使肇事司机得到应有的惩罚——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59675.html 1 熊熊大火的背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