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8日
第07版:说法

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 责任如何承担

□ 李建慧

2019年6月,董某从某电动车门市购买了某电动车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2021年6月6日晚,董某将该电动车停放在家中次卧充电。6月7日4时45分许,电动车起火发生火灾,造成次卧过火严重,客厅、主卧及其他部位轻微过火,附近邻居门窗轻微受损,过火面积3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消防救援大队对该火灾事故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火灾发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显示,电动自行车基本全部烧毁,车体发白,周围散落较多颗粒状燃烧物,系电瓶燃烧时喷散形成,电瓶已烧完。董某向法院起诉某电动车门市、某电动车公司、某电池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董某从某电动车门市处购买了事故电动车。某电动车公司为事故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其向某电动车门市销售的电动车不包含电池。该门市另行购买电池组合装配后出售给董某。现电动车基本全部烧毁、电瓶已烧完,无法确认电动车发生故障的具体部位,而电动车内部线路、电池或是对车辆和电池的组装均可能引起故障从而引发火灾,故某电动车公司作为电动车的生产者、某电池公司作为电池的生产者、某电动车门市作为电动车的组装者及销售者,均应对董某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董某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在家中充电,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包括损失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经评估,火灾造成损失共计147940元,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董某自担40%责任,某电动车门市承担20%赔偿责任,某电动车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某电池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某电动车门市赔偿董某损失29588元;某电动车公司赔偿董某损失29588元;某电池公司赔偿董某损失29588元。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原告择定以生产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以实现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也与诉讼经济原则相符。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电动车门市向某电动车公司购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车架后,又另行购买电池组合装配后出售给原告,某电动车门市既无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资质,也没有对电动自行车车架、电池之间是否可以匹配进行检验试验的能力,这种组合安装电动自行车再行销售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亦存在过错。故某电动车公司作为电动车的生产者、某电池公司作为电池的生产者、某电动车门市作为电动车的组装者及销售者,均应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大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在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电池充电,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每一名电动车使用者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电动车,以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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