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田润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日前制定出台《关于为衡水湖保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衡水湖保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
意见指出,立足衡水市委提出的“以湖定城、湖城互动”城市发展格局,以及衡水湖“生态、研学、冀文化”的品牌建设,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震慑和教育功能、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赔偿功能、公益诉讼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并通过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观等形式,构建集中对外宣传机制,弘扬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成效。
《指导意见》专章专节规定了对衡水湖鸟类的保护内容,从捕猎、擅自引进其他物种、湿地污染、噪音污染、违规投喂等全方面多角度对衡水湖物种多样性进行了预期保护,明确规定了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县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积极探索构建衡水湖司法保护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管辖范围和管辖内容,强化与其他机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衡水地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全方位提升衡水湖生态保护质效,为建设绿色低碳生态优美的现代化衡水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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