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25日
第07版:说法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发视频辱骂民警被判刑

□ 刘倚天

张某原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的受害人,但该案被告人因病不符合条件,未能被公安机关依法羁押。张某对公安机关表示不满,多次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办案不公、徇私枉法,并辱骂、威胁、恐吓民警,其视频浏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后该案由检察院以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说法:

从刑法的规定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一般是指在某一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扰乱该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使该公共场所的相关活动不能顺利进行,即危害行为实施地与危害后果发生地,在空间位置上是一致的。但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网络信息与人们的现实生活融为一体,密不可分,人们将网络平台作为沟通交流的场所,逐步导致网上表达、沟通交流与网下人员聚集的分离,使得借助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日益呈现出不同于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行为类型的特点,互联网变成了网络暴力者作恶的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结合信息网络的属性,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方式,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辱骂、恐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同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现实的破坏。本案中行为人利用网络辱骂他人,用语不仅粗俗且恶意明显,具有辱骂、中伤、攻击和贬低他人人格的特点,已经超出了讽刺、揶揄、调侃的范畴,经网络广泛传播后,不仅给他人造成了心理伤害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且造成了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和恶劣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构成寻衅滋事罪。

信息网络既是工作、生活、学习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公众沟通交流的主要媒介和平台,体现出较强的公共性特征,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上网,文明发言,恶意侮辱诽谤他人,触及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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