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孙鉴楷) “多亏检察机关为我们提请抗诉,这回他们夫妻双方都要向我们偿还债务,公司账款的回收总算有着落了!”近日,A公司负责人收到再审胜诉判决后,在寄给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感谢信中这样写道。
2019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欠付A公司65万元货款,A公司多次讨要未果,将B公司及出资人王某、王某妻子李某一同诉至法院。由于B公司是王某以自身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法院原审依法判决B公司和出资人王某对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A公司让王某妻子李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执行过程中,A公司负责人认为李某在诉讼中未向法院如实提供全面的银行账户明细,而王某的资金匮乏无力履行原判。为取得公正判决以挽回自己的损失,他选择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冀州区检察院随即介入监督调查。调查中,办案检察官发现王某在负债期间,多次与李某离婚又复婚,有逃避债务的嫌疑,于是向银行调取了B公司以及王某和李某的银行转账记录。经过认真核对银行流水,发现王某多次以工资、备用金等名义从B公司银行账户划转资金累计33万元到自己账户,之后又将这笔资金转至李某银行账户上,而李某的银行流水详细记载这笔资金在到账后多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第二款规定了排除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中,李某虽未参与B公司的经营,但其实际享受B公司收益并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消费,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实际是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李某理应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检察官在搜集固定好新查明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请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并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的原审裁判。8月17日,法院改判李某、王某二人均应对B公司欠付A公司65万元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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