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30日
第09版:报缝

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张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董文超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427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磁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伟:

关于贾沛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8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沛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108执恢364号执行通知书、定向询价复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与河北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追加河北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131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尹焕珍:

原告张建菊诉被告尹焕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69137.9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二成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的【(2021)冀石平山证民字第768号】关于2021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平山县冶河花园小区19号商铺的租金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提存公证,我处于2021年10月12日、13日、14日共计公告三次。

现梁二成于2023年7月12日向我处申请撤销上述公证书、取回提存款。

该公证事项自撤销后,自始无效,不产生提存效力。

特此公告

河北省平山县公证处

公告

王红丽于2022年7月12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的【(2022)冀石平山证民字第451号】关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平山县冶河花园小区38号商铺的租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提存公证,我处于2022年7月19日、20日、21日共计公告三次。

现王红丽于2023年8月25日向我处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述公证事项、取回提存款。

该公证事项撤销后,自始无效,不产生提存效力。

特此公告

河北省平山县公证处

公告

马松锐于2022年9月20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的【(2022)冀石平山证民字第603号】关于2022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0日平山县冶河花园小区37号商铺的租金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提存公证,我处于2022年10月11日、13日、17日共计公告三次。

马松锐于2023年8月25日向我处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述公证事项、取回提存款。

该公证事项撤销后,自始无效,不产生提存效力。

特此公告

河北省平山县公证处

遗失声明

刘海超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证号为084026,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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